制度建设

西北工业大学机电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编辑:祝晶华 发布时间:2021-01-16 10: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相关部委文件精神,以及学校《西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科字〔2019350号)等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要求,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开放共享,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

第三条  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50万元(含)以上且未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各科研平台或设备负责人应结合共享中心的实际情况,将仪器设备纳入共享中心,并由共享中心负责开放共享和管理;不能纳入共享仪器设备的应有正当理由,由科研平台或设备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院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不纳入开放共享。

第四条  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对于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且具有开放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平台、设备负责人或共享中心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备案后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共享中心可结合自身建设需要,将具有共享价值的其他仪器设备纳入共享管理范围。

第五条 已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

已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无需再次申请纳入共享;对于老旧的已无共享能力的设备,可由设备负责人向共享中心以及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共享中心审批后退出共享;对于共享效益不佳的仪器设备,可由学院或共享中心统筹安排退出共享。

第六条 依托学院建立的校-企联合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相关机构的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建立台账,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依托相关共享中心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凡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由各共享中心统一管理。共享中心需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和协调管理共享开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共享中心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结合现有工作实际和人员资源,按需聘任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费用由各共享中心自行负责。共享中心自行负责工作人员的安全及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最低要求。

第九条 各共享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目录、开放管理制度,确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检定、校准、测试和维护,确保共享仪器设备标识清晰、设施运行状态良好;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档案,共享仪器设备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严格记录仪器设备服务内容、有效服务机时、服务对象信息、服务质量和用户评价等主要内容,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共享设备的使用分为,公益(本科、研究生)、校内、校外,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优先安排保障公益性的使用,校外使用包括横向项目的测试、实验部分,在统计共享机时、收入时将测试和实验的部分进行剥离,纳入学校共享统计范围;使用共享设备要在西工大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系统中预约按规定进行审批,提供相关数据和测试报告;做好使用机时和测试收入等相关材料收集和整理,并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公益性使用时须与教学内容、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相一致,并在线录入开放共享系统,使用时长须与共享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确认。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收入分为校内和校外的开放共享收入,校内的开放共享收入学校免收管理费;校外的开放共享收入,学校收5%的管理费,其余资金使用由各共享中心同科研平台或设备负责人协商确定,经费使用范围具体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我院现有3个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心,分别是微纳系统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中心(校内账号:0500/J2270101;校外账号:0500/J2270102)、航空发动机高性能制造开放共享中心(校内账号:0500/J2270201;校外账号:0500/J2270202)、先进制造与创新工程开放共享中心,并依托学院学研一体化实验平台开放共享(校内账号:0500/J2270301;校外账号:0500/J2270302),每个共享中心都有一个专用账户;共享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在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不得用现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藏、坐支和转移收入。

第十四条 各共享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校、院两级审核、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共享中心通过公用房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取得的收入,可用于抵扣公用房使用收费。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学院每季度对各共享中心的安全、仪器设备工作机时记录、共享收入、共享成果等进行抽查;各共享中心每季度负责向学院提供各中心的共享仪器设备工作机时记录、收入入账登记、安全检查表、共享成果等相关考核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综合考核优秀的平台,学校将在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公用房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学院视情对相关平台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机电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