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专项奖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英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各界人士面向我院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机电学院专项奖学金的授予对象为西北工业大学机电学院在校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西北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机电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设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视具体情况向学院提供必要的专项奖学金管理费。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面向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六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院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专项奖学金的书面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奖学金的名称;
2、奖学金设立的时间及期限;
3、评选标准、范围、名额及奖励金额;
4、评审及费用结算办法和颁奖时间;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三章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将设奖情况及时上报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并制定面向本学院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以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须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该账户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西北工业大学机电学院正式注册学生,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和校规校纪。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凡是符合专项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各奖专项奖学金之间不可兼评。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要求严格实行“三公开、一公示”原则:公开评比条件、公开评比方法和程序、公开推荐上报的名单,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及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总人数进行等额名额分配,并面向全院公布各类专项奖学金名额、额度、具体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议、审核确定结果。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学生提出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奖学金设立协议及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授奖仪式,并为设奖单位或个人提供如招聘毕业生等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电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